2023年9~10月,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吧!
全国文件及标准
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文件及标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文件及标准
03《海水、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1300-20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治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质量及海洋生物质量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和方法。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04《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T27522-2023)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养殖污水的监测方案制定、监测项目、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交接和保存、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描述了畜禽养殖污水监测的试验方法和证实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畜禽养殖污水资源化利用、达标排放和农田灌溉的监测、粪浆的资源化利用监测参照使用。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全国文件及标准
0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是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配套检验方法系列标准,包括13个部分,描述了饮用水水质检验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水样采集与保存以及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提出了技术指导,提供了测定饮用水中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和类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的标准检验方法,是我国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提供了技术支撑。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01《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3061-2023)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自10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地方文件及标准
02上海《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1/1405—2023)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等。本文件适用于市域内淡水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文件明确排入市域内所有地表水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统一排放限值,明确养殖尾水水质采样点应固定设在尾水处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图形标志。本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0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
地方文件及标准
04《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文件及标准
05《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地方文件及标准
06《泰州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健康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文件及标准
07《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决定》
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排水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3〕3号)中“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如下修改:一、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案由:侵害排水设施适用: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本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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