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起又有新一批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和标准正式实施了快来了解一下!
全国文件及标准
01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环境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02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
为适应当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需要,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和信息化建设,环境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于2021年4月1日启用,《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 905号)及所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同时废止。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03《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部印发《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 2020)。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04《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 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部印发《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 2020)。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05《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环境部印发《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 2020)。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06《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工作,环境部印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该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废止。
——(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07国务院:工程竣工决算不得超过1年4月1日施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转载自:国令第738号)
08《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4寸及以上且25寸以下阴极射线管电视机每台补贴40元,单桶洗衣机、脱水机(3公斤<干衣量≤10公斤)每台补贴25元,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瓦)每台补贴100元。
——(发文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09发改委印发硫酸等6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化学原料药制造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硫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再生橡胶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锗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住宿餐饮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淡水养殖业(池塘)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6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来源:环资司)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新华社)
11《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
近日,《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印发。本标准规定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给出了相关的油墨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禁用溶剂清单,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2《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2020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标准《GB/T 2589-2020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作为一项最为基础的节能国家标准,在国家、地区、行业、企业等不同层面的能源核算、能源统计、能源管理、能耗限额制定、能源模型应用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地方文件及标准
01《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4月1日起施行2021年2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该条例于4月1日起实行。本条例适用于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等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白洋淀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利用、环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涝、生态修复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来源:定州生态环境发布)
02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广东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四类用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要求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按照要求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通知自2021年4月15日实施,有效期3年。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03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3月2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浙江省纺织印染(数码喷印)绿色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建设的新建、扩建、技改或搬迁的数码喷印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均满足生产工艺、指标体系等两方面要求的数码喷印项目,属于本指导意见所指的绿色准入项目。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4月25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04关于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有关要求和部署,印发《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本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05广东省韶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
(DB 4402/T 08-2021《土壤环境背景值》规定了韶关市土壤环境中镉、汞、铅、锌、铜、铬、镍、砷背景值的术语和定义、监测与分析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背景状况评价与管理,自2021年4月5日实施。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6浙江发布省级地方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导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导则》发布,并将于4月12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环保设施公众开放地方标准。至此,浙江省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标准化和规范化有据可依。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7江苏省发布《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规定了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现场安全、技术要求、报告编制和资料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在营或废弃加油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油站地块日常环境监测和其他建有地下储罐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参照执行。本文件自2021年4月4日实施。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8山东省海水增养殖区环境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
《海水增养殖区环境微塑料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海水增养殖区环境中微塑料的监测内容与方法、样品分析、数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海水增养殖区水体、沉积物中的微塑料监测。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来源:山东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9山东省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规定了底泥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的点位设计原则、点位布设方法和信息统计。本文件适用于河流、湖泊(水库)及入海河口等水域底泥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河道清淤、湖泊疏浚、滨海河口整治和水体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中,有关底泥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本规范执行。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10山东省内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技术规范
《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技术规范》规定了内陆水域“测水配方”水生态养护的原则、水环境监测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水域环境生态响应评价、水生态养护模式构建、生物操纵配方技术参数、生态监控与资源养护。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陆湖泊、水库和城市水系不同功能水域的水生态养护工作。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1山东省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规定了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与要求,监测点位与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信息终端,系统交付,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内施工场地颗粒物(PM10)与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本文件自2021年4月11日实施。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2昆明发布《滇池蓝藻处理站藻泥含氮、磷的计量方法》
《滇池蓝藻处理站藻泥含氮、磷的计量方法》规定了对藻泥的称量及记录、采样,氮、磷含量检测及总量计算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滇池打捞蓝藻处理后产出藻泥含氮、磷的计量。本文件自2021年4月20日实施。
——(来源: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13昆明发布《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及限值》
《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及限值》规定了昆明市滇池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本文件自2021年4月20日实施。
——(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行政区域内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其他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都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15北京市地方标准《工业浓盐水处理技术规范》DB11/T 1766-2020
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范规定了工业浓盐水处理的基本规定、技术要求、管道涉及、防腐蚀方法及材料选择、检测与监测等技术要求。分别对调节与均质、软化和澄清、气浮、生物处理、高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介质过滤、超(微)滤、浓缩、纳滤分盐、盐制酸碱(双极膜电渗析)、蒸发结晶、污泥处理与处置、加药系统等技术工艺,管道设计、防腐蚀方法及材料选择、检测与监测等内容均有规定。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6北京市地方标准《工业废水回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
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工业废水回用工程运行管理的一般规定、工艺设施运行维护、主要工艺设施故障排查与处理、电气与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和环境、健康、安全要求。如工艺流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回用水水质要求,采用调节与均质、生物处理、物化处理、超(微)滤、反渗透(纳滤)等一种或几种技术组合。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776-2020 《水利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绿色施工的组织管理,临时设施以及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水工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疏浚工程、引调水管隧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的绿色施工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等项目的绿色施工。水利设施的维修、大修可参照执行,不适用于防汛应急工程及抗洪抢险工程。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8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778-2020美丽乡村绿化美化技术规程
2020年12月24日发布,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美丽乡村园林绿化过程中的基本要求、绿化美化设计、施工与验收、养护等技术内容,适用于北京地区美丽乡村的绿化美化。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9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违规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表述,如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拆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铜陵新闻网)
20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表示,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
21克拉玛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将实行网格化管理纳入其中,针对石油勘探、开发、储运等企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等提出了清晰的防治要求,并且对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来源: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2武威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1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3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督促渣土运输单位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每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和持续时间等信息,违规或将处罚2000到10万元不等。
——(来源:武威市生态环境局)
23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1年1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4月30日起实施。其对违规处罚有明确规定,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两侧车门标识、编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车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篡改、删除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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