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政策,对环境保护及水污染防治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在经历较长时间的过渡期后,2021年将陆续实施,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以下挑选部分新规分析)
1壹-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施行将形成保护母亲河的硬约束机制。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96条。
作为中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没有可参考的先例,立法难度较大。在深入研究,充分把握流域立法的特点和长江特色的基础上,长江保护法得以出台。长江流域涉及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板块。为形成保护合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与此同时,长江保护法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法律还提出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
2贰-《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1年1月2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五十四条,从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3叁-《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水生态环境修复、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4肆-丽政规(2021)3号关于印发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江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5伍-《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已经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6陆-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水资源条例》(下称《条例》)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在延续定额管理、水价调节等节水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浙江省节约用水实践,增设了许多节水激励和促进措施,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省级以上节水型企业可以减征水资源费;达标再生水再利用可以核减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等。
7柒-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下称《条例》),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源头治理,深圳将对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工业生产区域内的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条例》则从三个方面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一是明确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明确安全防护区范围根据管径大小,原则上为管道外侧5米或1.5米以内;二是新增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禁止向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等规定;三是细化涉及排水设施的施工作业要求,明确了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养护,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以及临时封堵排水管网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8捌-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内容。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充分吸收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9玖-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9章68条,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实施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5个条例将同时废止。
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条例也增设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能力,并进一步突出排污主体的责任。
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在游泳区等地方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
10拾-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已由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2月3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雨污分流改造计划,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等治理措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和水环境的影响。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条例》强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11拾壹-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实施,将为广东湿地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遏制湿地违法行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条例》分六章共42条,主要对湿地定义和工作机制、湿地管理、湿地保护和修复、红树林湿地保护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新《条例》修改了湿地的定义,湿地是指天然的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
12拾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条例强调,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促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3拾叁-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无锡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了《无锡市区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锡财规﹝202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的《实施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实施细则》共二十九条,包括总则、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专项资金分配、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附则等七章内容。
14拾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标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T1213-2020,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控制,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5拾伍-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于近日发布,编号为DB33/T1212-2020,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高水平推进农村人居环境,规范运维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提升运维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6拾陆-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福建省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以下简称《标准》),适用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将按照标准设计、建设;现有已建的处理设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此次福建省制定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考虑省农村实际和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实行分类分区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处理规模执行不同排放标准。如,对出水排入Ⅲ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闭水域或水库等半封闭水域的处理设施,从严执行一级标准;对收纳水体水质要求不高的处理设施,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对已经发生黑臭的水体,严格控制氨氮指标;而对2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当放宽要求。
该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本标准选取的指标更精简,选取了四项必控指标和三项选控指标,《标准》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励污水经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农田、林地消纳生活污水中的氮、磷成分。
17拾柒-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2020年12月28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此标准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径、排向城镇下水道、排向地表水体进行分类。优化了标准分级,同时取消了农村经济水平的分类,将原标准一级A、一级B和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三级限值。
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创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