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是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法则。
以下为部分摘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水安全状况却令人堪忧,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建立水源地保护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进行保护,以最大可能避免水源地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饮水的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规定“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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