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湖长巡查河湖工作的范围、内容、方式、频次、记录、督办进行规范。
0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省、市、县、乡级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巡查河湖可参照执行。
03巡查范围和内容
河湖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及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尤其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前期已有明确整改意见、治理管护难度较大的区域。
04巡查方式
实地暗访、全线督查、随机询问周边群众、书面问卷调查、查阅佐证资料等。
05部门职责
河湖长联系单位:做好河湖长巡查的组织联络和服务保障。
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湖长巡查河湖的宏观协调、统计汇总和下级河湖长巡查河湖的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工作。
06巡查频次
07巡查发现问题和处置
对于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查,按照《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执行。
乡级河湖长:
第一时间处理问题。本辖区范围内问题无法处理,向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报告。辖区内本级无法解决或涉及跨乡级区划的问题,向县级河湖长报告,或交由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请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市、县级河湖长:
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组织或委托联系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向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报告。涉及跨行政区划的问题,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或交由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请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08巡查记录和通报
联系部门将巡查及问题处置情况填写《河湖巡查记录表》
巡查结束后,联系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统计备查
河湖长制办公室将巡查情况报上一级河湖长制办公室
上级河湖长:
全面收集和检查下一级河湖长的《河湖巡查记录表》,了解掌握下一级河湖长巡查动态,督办前期交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并签署是否销号的意见。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下一级河湖长《河湖巡查记录表》进行集中检查,对巡查的频次和督导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进行通报。
湖北省河湖长巡查河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切实加强河湖治理管护,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河湖长的通知》(鄂办文〔2017〕4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市、县、乡级河湖长。村级河湖长巡查河湖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巡查范围及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水岸同抓、标本兼治、分级负责的原则,巡查河湖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及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前期已有明确整改意见、治理管护难度较大的区域,内容主要包括:
1. 河湖流域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污水废水;
2. 河湖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是否建成并正常运行;
3. 流域内非法投肥、投饲料、投药,非法围垦、拦汊养殖,围网养殖;
4. 在河湖内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向河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5. 向河湖及洲滩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非法填高滩地等;
6. 在河湖及洲滩内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7. 在河湖内非法捕捞,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8. 非法新建入河湖排污口;
9. 在河湖流域内非法新建易形成集中污水排放的企业、餐饮、集中畜禽养殖场等;
10. 非法在河湖管控范围内修建房屋,搭建棚舍,或其它建(构)筑物;
11. 非法在河湖及洲滩内围垦、围堤、挖筑鱼塘,修建拦河坝、漫水桥、渠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及通航设施,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埋设缆线、管道,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12. 非法采砂(包括矿、石、土);
13. 破坏河湖水利工程设施、观测设施,非法修建穿堤过湖建筑物;
14. 河湖长公示牌、界桩倾斜、破埙、变形等;
15. 河湖水体发生异常变化,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集中藻类、有飘浮垃圾,有水葫芦、水花生等;
16. 堤岸上违规通行超载车辆等;
17. 其他影响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行为。
第四条
巡查方式。
各级河湖长巡查河湖采取实地暗访、全线督查、随机询问周边群众、书面问卷调查、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开展,可配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
各级河湖长联系单位负责做好河湖长巡查的组织联络和服务保障,跟踪做好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主动向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湖长巡查河湖的宏观协调、统计汇总和下级河湖长巡查河湖的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和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巡查频次。
省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半年。对水体污染严重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大型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省级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年。
市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季度。对城区段、工业园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市级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半年。
县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双月。对城镇区段、工业园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县级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季度;
乡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全线巡查不少于1次/月。对城镇区段、工业园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乡级河湖长本人巡查不少于1次/双月。
第六条
巡查发现问题和处置。
乡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理。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问题,自己无法处理的,应向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报告,立足于本级解决问题。对辖区内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或涉及跨乡级区划的问题,应向县级河湖长报告。没有设对应县级河湖长的,交由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请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市、县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报告所涉内容,按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组织或委托联系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向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报告,立足于本级解决问题。若涉及跨行政区划的问题,应向上一级河湖长报告。河湖没有设对应上级河湖长的,交由本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请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对于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查,按照《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执行。
河湖长巡查河湖的频次和问题处置情况纳入上级河湖长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巡查频次未达标的,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巡查记录及通报。
河湖长巡查及问题处置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河湖巡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上,还可采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记录保存巡查情况,作为《河湖巡查记录表》的附件资料。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样表修改调整。《河湖巡查情况表》应编印成册,发河湖长人手一册,便于记录、检查、督办、考核及保管、存档。
河湖长联系部门落实专人及时填写并妥善保存《河湖巡查记录表》,在河湖长每次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河湖巡查记录表》原件拍照或扫描成电子图片,报送到同级河湖长制办公室统计备查。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河湖长巡查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河湖长制办公室。
上级河湖长(或委托联系部门)巡查河湖时,应全面收集和检查下一级河湖长的《河湖巡查记录表》,了解掌握下一级河湖长巡查动态,督办前期交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并签署是否销号的意见。必要时可延伸调阅更基层的河湖长《河湖巡查记录表》,全面了解下级河湖长巡查、督办等履职情况。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下一级河湖长《河湖巡查记录表》进行集中检查,对巡查的频次和督导解决重大问题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积极应用科技手段,不断提升河湖长巡查河湖工作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创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