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部署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复核结果正陆续发布。日前,《江苏生态环境》公众号公布的盐城市五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环评报告表》中“VOCs采用单一光催化氧化治理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违背了“环大气〔2019〕53号”和“环评导则”明确的具体要求。此案例值得管理部门、环评机构和建设机构在开展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编制时特别注意,引以为鉴!
近年来,通过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等系列文件的政策引导,VOCs治理行业均达成了总体的共识认知:逐渐不接受或者否定企业用单一的VOCs治理方式(所谓的低效率),如单一洗涤、单一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工艺。
为此建议环评机构工作人员也应及时加强学习,提高对VOCs治理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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